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省各主要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企業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且上一年度主營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近兩年企業不虧損。
2、企業主要領導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3、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力。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每年不低于2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凈值不低于200萬元;;企業近兩年內開發的國家級(省級)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2個;企業年研發活動的投資額占當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年銷售收入在3億元以上的企業,不受此限制)。上述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應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4、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5、企業研發投資額超過5億元的重大項目,產業化初期銷售收入未達到5000萬元的,在認定市企業技術中心時可以支持。
6、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等。
二、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經貿委、開發區經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1)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2),申報材料一式七份。
(二)市經信委按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5)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三)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等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對評價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確定為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對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申報企業,不予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七條 市經信委負責對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頒發證書和推薦獎勵。
三、申請時間: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上半年。
四、復評: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經信委定期對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復評,原則上兩年復評一次,復評技術中心條件同于新認定技術中心條件。
(1)復評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經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按當年復評文件要求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經信委、開發區經貿局、區經促局。復評材料包括《合肥市復評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1)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2)。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經信委、開發區經貿局、區經促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復評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信委(復評材料一式一份)。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委對上報的復評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復評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2)復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復評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復評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
(三)復評得分60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復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科技活動支出經費(額)、企業專職研發與試驗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凈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由市經信委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五、獎勵與支持
為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合肥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兌現。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優先支持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優先幫助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終止與撤銷: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不申報年度評價材料;經核實,上報的評價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二)評價不合格;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省、市依法組織的企業技術中心正?;顒?;企業技術中心存在不符合評價指標基本要求,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四)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嚴重環境污染事故;
(五)所在企業涉稅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經信委負責對終止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布,并對已獎勵的資金予以追回。
七、附則 :
(1)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2)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3)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市經信委。
(4)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經技術〔2008〕350號《關于印發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辦法的通知》自動廢止。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附件:
1. 合肥市認定/復評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2. 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3.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指標解釋
4. 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5. 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
一、申報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2、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5、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行為。
8、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兩年以上。
9、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3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二、法律依據: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我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我省對全省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20萬的資金獎勵。
三、申報材料:
企業依照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經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和《政府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等。
四、申報時間: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5月份。
【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申報工作,特別是材料撰寫,是難點,需要專業的、懂得評審專家口味的項目申報代理機構來完成,如果由企業單獨來操作,可能會浪費了許多時間與精力而不得其所。建議可以與專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代理機構合作,在他們專業的輔導下,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將大大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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